紹興銀行蘭花公務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信用支付工具,更好地為財政預算單位提供銀行卡結算服務,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財政部、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公務單位)是指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中央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公務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紹興銀行蘭花公務卡(以下簡稱公務卡)是指根據國家公務卡改革制度的規定,經我行審核并同意向公務單位在職員工發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額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活動支出、財務報銷業務并兼顧個人消費的貸記卡產品。
第四條 我行及所屬網點(以下簡稱“發卡機構”)、持卡人、申辦單位、特約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字遵從如下定義:
(一)“申請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公務卡的申請者本人;
(二)“持卡人”指向發卡機構申請公務卡并獲得卡片核發的申請者本人;
(三)“申辦單位”為轄內員工推薦申請卡片的公務單位;
(四)“信用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的資信情況等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使用的最高信用限額;
(五)“透支”指出卡人使用發卡機構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進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費透支、分期付款、現金支取透支、轉賬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六)“預借現金”指持卡人以現金支取、轉賬透支形式使用公務卡信用額度。我行暫不支持各渠道轉賬透支服務;
(七)“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存取現、轉賬交易或與相關機構實際生成交易的日期;
(八)“交易記賬日”指發卡機構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后將交易款項計入其公務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有關利息、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年費、手續費,下同)等記入其公務卡賬戶的日期。具體交易記賬日以對賬單為準;
(九)“賬單日”指發卡機構定期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并結算利息的日期;
(十)“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償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十一)“還款日”指持卡人實際向發卡機構償還欠款的日期;
(十二)“全額還款”指截至賬單日,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十三)“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應償還的最低金額,是前期所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當期信用額度內消費金額的10%、超過信用額度的全部消費金額、分期付款每期應繳金額的100%、當期預借現金金額的100%、當期全部費用和利息等上述幾項的總和,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四)“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現金類交易自交易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具體免息待遇根據具體產品約定;
(十五)“違約金”指當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時,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十六)“溢繳款”指公務卡內多繳的資金,屬于持卡人本人的存款部分。
第二章 公務卡的分類、功能及使用范圍
第六條 公務卡具有消費、轉賬結算和存取現金等功能。按信息載體分為磁條卡、IC卡和IC磁條復合卡。
第七條 公務卡已默認開通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戶進行一定金額及以下的交易時,只需將卡片靠近受理終端感應區即可完成支付,無需驗證密碼也無需在打印憑證上簽名。小額免密免簽功能的限額以及開通關閉渠道等以我行對外公布的最新公告為準。
第八條 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款后還款,循環使用。憑公務卡可在中國銀聯及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購物消費,并可在貼有中國銀聯標識的ATM 機以及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業務。
第九條 公務卡實行實名制,卡片及密碼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務卡在滿足公務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個人消費結算,個人消費部分的責任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三章 發行對象、申領條件及申領手續
第十條 申辦單位應是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務單位,開展公務消費服務的,發卡機構還應與公務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
第十一條 申請個人應為年滿十八至六十五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支付能力,且資信狀況良好的,經公務單位推薦均可申領公務卡。公務卡均為主卡,不允許辦理附屬卡。
第十二條 公務單位在職人員申請公務卡時,應按照發卡機構的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資料,并與發卡機構簽訂領用合約。同意發卡機構向有關方面咨詢,并保留和使用相關資料。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即表示確認遵守《紹興銀行蘭花公務卡章程》并履行相關合約中各項條款。
第十三條 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資信狀況確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領人的領卡申請,確定領卡人的信用額度等,未通過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四條 擔保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質押物僅限發卡機構開具的定期存單或認可的其他質押物。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因使用公務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如持卡單位或個人無法償還公務卡債務時,所有擔保均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下按發卡機構認可的擔保手續辦理。
第十五條 持卡人申請公務卡時默認憑“密碼+簽名”消費,領到公務卡時應立即在公務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合約相同的簽名,并在使用公務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六條 公務卡有效期最長為3年,在卡片有效期內補換卡的,新卡到期日不變。卡片過期自動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公務卡到期,發卡機構將自動續卡,如持卡人不愿續卡的,應在卡片到期日前30天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發卡機構將為持卡人寄送新卡。不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需償還透支本息及有關費用后辦理銷卡手續。
第四章 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自動柜員機以及特約商戶POS 機上使用公務卡,應遵守發卡機構、收單銀行及《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公務卡只限申請表中填列的申領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轉借。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債務及相關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給予申請人信用額度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或按監管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可根據持卡人資信狀況核定或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發卡機構有權核定或隨時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并及時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個人消費若選擇以自扣轉賬還款方式,發卡機構有權直接從持卡人提供的紹興銀行賬戶中扣款,轉入其公務卡賬戶,用于償還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二條 公務卡項下發生的公務性支出,持卡人按單位財務部門規定報賬,報賬單位應及時按約定的方式劃轉相應款項到該持卡人賬戶還款結算。
第二十三條 我行對持卡人的還款,按照已出賬單、未出賬單的順序償還,還款順序依次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順序對公務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償還:
(一)逾期1—90(含)天,先償還利息,各項費用,后償還本金;
(二)逾期90天以上,先償還本金,各項費用,后償還利息;
(三)我行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單方面變更上述還款順序。
第二十四條 公務卡累計透支取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額度的50%,每日累計透支取現額度上限為人民幣2000元。
第二十五條 公務卡遺失或被竊時,持卡人應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或致電24 小時客戶服務熱線及時辦理掛失。掛失時本行需要驗證詳細資料,并可為其辦理掛失后補卡等服務。掛失時間以本行公務卡發卡系統成功受理掛失業務的系統時間為準,在此系統時間之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此系統時間之后的損失由本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申請銷戶時應將公務卡交還發卡機構。持卡人仍須承擔清償銷戶前發生的一切債務和損失。
第二十七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消費、取現及使用其他自助設備時,須遵守國內法令、中國銀聯、發卡機構和收單銀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時,凡使用交易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密碼泄露請立即修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與他人合謀、欺詐或有其他不誠實的行為,或者不配合發卡機構調查情況時,由持卡人承擔所有損失,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應在發卡機構認可的安全技術環境下在互聯網(INTERNET)上使用公務卡,否則持卡人必須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章 計息和收費
第三十條 公務卡透支按月結算、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折合年利率為18.25%,受大小月天數不同及持卡人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發卡機構對公務卡賬戶內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第三十一條 公務卡享有免息還款,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 天。交易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持卡人可選擇全額還款或最低還款額方式(最低還款額方式即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不低于最低還款額款項的還款方式)。持卡人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全部欠款的,無需支付透支消費的利息;使用最低還款額的,當期不享受免息還款,從交易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折合年利率為18.25%,受大小月天數不同及持卡人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支付利息。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由交易記賬日起按照實際欠款金額及實際欠款天數計算透支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折合年利率為18.25%,受大小月天數不同及持卡人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
第三十三條 支取現金發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費轉賬),不享有免息還款期,并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折合年利率為18.25%,受大小月天數不同及持卡人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由交易記賬日起支付透支部分的利息,按月計收復利。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除應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的未還部分的5%支付違約金,最低5元。
第三十五條 公務卡內的溢繳款可抵充欠款、增加公務卡的可用額度,但不計付利息。
第三十六條 公務卡損壞時,持卡人應到發卡機構按雙方約定的方式辦理換卡手續。
第三十七條 持卡人對其賬務有疑義,可向發卡機構申請調閱簽購單。如經查實,該交易確系持卡人所為或持卡人過失所致,持卡人須支付調閱簽購單手續費。
第三十八條 持卡人可選擇主動還款和關聯賬戶自扣還款。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收費項目具體收費標準、利率等,詳見領用合約中《紹興銀行蘭花公務卡收費標準》。
第六章 發卡行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
(一)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有權向任何有關方面咨詢申請人的有關資料,有權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有權為公務卡業務的目的,將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給發卡機構的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與甲方合作的其他相關合法機構,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其他相關合法機構的保密承諾。審查未通過不予發卡的申請人資料不予退還;
(二)對不遵守有關法規、本章程等規定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有權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事先通知,并可授權有關單位人員收回公務卡;
(三)對由于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本行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公務卡屬于發卡機構所有,發卡機構保留收回或不發卡給客戶的權利;發卡機構發出通知后無論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曉,發卡機構有權隨時因發卡機構認為正當的理由,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或調低持卡人信用額度,即可因發卡機構認為正當的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的權利,或將該公務卡列入止付名單,并有權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過到期還款日,未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機構有權通過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務卡的使用,并有權處置質押物、關聯賬戶內的款項以歸還欠款,并保留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六)發卡機構有權將公務卡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反饋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按反洗錢的相關規定處置持卡人的有關信息;
(七)發卡機構有權對持卡人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并計入公務卡賬戶。
第四十一條 發卡機構的義務:
(一)向申請人提供與公務卡有關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合約、使用說明、收費標準及計息方法等;
(二)在合理的期限內答復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請求;
(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和標準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服務。對賬單應當列出賬戶余額、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交易金額、交易金額記入有關賬戶或自有關賬戶扣除的日期、交易類別、交易記錄流水號、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等內容。但如果自上期賬單后,公務卡賬戶未發生任何交易且無未償還余額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當月對賬單;
(四)發卡機構應對持卡人的資信數據等資料進行保密。但發卡機構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等工作時,可將持卡人的有關數據資料提供給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章 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發卡機構對公務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通過撥打客服電話(0575)96528 或4000896528進入人工服務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公務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有權索要公務卡領用合約并應妥善保管;
(三)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免費索取最近3個月的對賬單;
(四)持卡人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進行查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承擔掛失生效后相應賬戶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依法扣劃卡內資金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持卡人應遵守發卡機構制定的本章程及相關合約的規定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若發卡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持卡人和保證人如工作變動、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身份證號碼變更、機構名稱變更等,申請單位、持卡人和保證人應當及時到發卡機構或與發卡機構聯系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公務卡卡片及卡號、密碼(包括交易密碼、ATM取款密碼、電話查詢密碼、網上密碼等)、CVV2碼(公務卡安全碼)、身份信息以及申請資料等敏感信息,本行的電話服務系統將憑借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項或多項來確認使用者是為持卡人本人,對于非因本行過錯導致卡號或密碼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錯誤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四)持卡人應親自保管公務卡卡片及其密碼,不得出借或允許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丟失、毀損、失去控制或密碼及其他敏感信息泄露后,持卡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到本行任一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等本行認可的渠道辦理掛失手續,持卡人對于掛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該卡及偽造簽名、利用密碼等信息所形成的風險和損失承擔責任。持卡人對掛失生效后的公務卡賬戶資金的變動,不再承擔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除外:
持卡人拒絕協助有關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導致客戶賬戶資金變動的,持卡人利用或者與特約商戶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等共同欺詐活動的。
(五)持卡人應按照與發卡機構合約的規定,按時償還消費透支款、預借現金款、利息、年費、等費用及違約金等;不得以與商戶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機構款項。如遇公務卡的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交易確實存在且金額無誤,持卡人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
(六)持卡人未收到對賬單應主動通過柜面、客服中心查詢。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持卡人未向發卡機構提出異議,則視同其已認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使用公務IC卡時,除遵守本章程外,還應遵守本行關于該類卡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申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申辦單位的權利
(一)申辦單位享有發卡機構對公務卡申辦單位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申辦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持卡人個人狀況隨時向發卡機構申請調整持卡人信用額度;
(三)與本行開展公務消費合作的,申辦單位有權調閱或知曉本單位持卡人交易數據,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提供對帳服務。
第四十五條 申辦單位的義務
(一)持卡人按照規定,在免息期內將公務性消費支出的回單及發票交單位財務報銷人員時,申辦單位有義務及時按透支額進行還款,對因單位財務人員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利息類等支出,由申辦單位承擔,發卡機構在持卡人賬戶直接收取;
(二)遇公務卡持卡人崗位或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時,申辦單位有義務事先通知發卡機構,以及時變更公務卡的使用權限或撤銷持卡人的持卡資格,如單位未履行以上義務,申辦單位將承擔一切由崗位變動人員使用公務卡所發生的所有債務及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銀行監管部門的相關法律及銀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紹興銀行制定和解釋,紹興銀行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對本章程進行修訂,并將通過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之日起第45日生效。修改后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該修改,可在公告期內辦理銷戶手續。公告期滿,持卡人未辦理銷戶手續的,視同同意章程變更。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紹興銀行蘭花公務卡章程》同時廢止。